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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互联网时代,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,网络营销渐成新宠,网络广告日益成为广告展现的主要形式之一。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营销,是广告与时俱进的表现,是广告传播快捷便利的需要。网络广告,只要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、产品质量法、消费者权益保障法、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,是可以的,而且应当提倡推广。

但是,让广大网络用户头疼的是,只要你上网,登录某网站,页面式广告自动弹出,且无法关闭。即使有关闭标志,也是假的,你点击关闭标志,广告不但没有被关闭,反而重复弹出广告。因此,笔者认为,修订广告法,就页面式弹出广告的关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,是非常必要的,是维护广大上网用户根本利益的需要。

本来,关闭广告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,三岁小孩都会。只要每个广告都有显著的关闭标志,想关闭哪个广告就关闭哪个广告,鼠标轻点,即可实现关闭。然而,某些广告商或网络商,为了追求其广告效应,故意隐藏关闭标志,让网友无法关闭广告,不得不忍受广告的反复播放。如此强制弹出广告,强制用户观看广告的行为,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。对此,广大网络用户意见很大,强烈要求设置关闭广告功能。

众所周知,广告的目的是宣传推介产品、服务,使其家喻户晓、广为人知,希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、服务,获取商业利润。不过,商品广告必须建立在尊重消费者权利的基础上,必须建立在用户自觉自愿的基础上,应当给受众自由选择的权利。如果我愿意观看、了解革产品和服务,就点击观看广告。如果我对某产品、服务不感兴趣,不想看广告,也可以马上关闭。由此可见,广告法草案规定网上弹出式页面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,对于广大网络用户来说,确实太重要了,太需要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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